东安县**市镇诚信材料及机械服务部与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民终1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安县**市镇诚信材料及机械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市镇*****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2MA4QFN6MOR。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州市零陵区萍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800387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东安县**市镇诚信材料及机械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湘1129民初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安县**市镇诚信材料及机械服务部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安县**市镇诚信材料及机械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安县**市镇诚信材料及机械服务部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英
审判员 柏国平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