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元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5民初4668号
原告: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0871,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姜园亭12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龙**因不服泉州市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泉港劳仲案[2019]58号之一、之二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闽0505民初4658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闽0505民初465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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