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2758号
原告:福建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美村隔口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38007388。
法定代表人:苏太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姜园亭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08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双方拟就尚欠违约金进行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福建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小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