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申45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泰县**镇古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泰县**镇古农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扬
审判员 ***
二○一八年那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