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等与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委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22民初182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委会,地址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老年协会,地址仙游县。
负责人:XX福,该协会会长。
原告***、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下简称漳州水电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委会(下简称海滨村委会)、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老年协会(下简称海滨村老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滨村委会主任***、被告海滨村老协会负责人**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海滨村委会、海滨村老协会立即支付给其工程款4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5日,海滨村委会因建设安置房需要,以海滨村老协会的名义与漳州水电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将海滨村安置房1#、2#楼配电工程发包给漳州水电公司施工,承包内容为电力线路和走廊建设及配变安装、高低压电缆分接箱安装及高压线进线装入,工程造价为110万元。合同签订后,漳州水电公司将该工程交给***班组施工。***进场施工后,两被告又将增加的高压架空线路改为下地电缆工程项目交给***施工,***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但两被告不依约付款。经原告催促,海滨村委会于2014年10月26日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证明》一份,确认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110万元,增加的工程造价为8万元,共计118万元。两被告已付工程款7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8万元未付。结算后***表示因“村财镇管”无力自行付款,将尽力协调镇里批款支付,但至今分文未付。本案工程虽以海滨村老协会的名义发包和结算,但因海滨村系本案工程项目的实际业主,以及海滨村老协会未经依法注册登记,没有自有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海滨村应对本案工程款承担偿还责任。因漳州水电公司承包本案工程后将工程款交给***班组施工,并确认本案剩余工程款归***所有,通知被告直接向***付款,因此现工程款已转移归***所有,故具状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海滨村委会辩称,所谓的海滨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事实上是指海滨村16层新村工程,该工程建房地块系政府规划用地剩余地块,海滨村委会支付补偿金63万元取得该地块并将该地块用于海滨村部分困难住房户集体建房使用,建设资金由各住户筹集。建房时为了方便部门对接,挂名为海滨村老年活动中心,基建负责人为海滨村村民朱某,资金由朱某管理。其未委托任何人参与该工程的基建及资金管理,所有工程承包从未经过村委会,所有工程项目未对外公开招投标。建房工程完成之后,迫于各购房户强烈要求介入参与测算房价及分房,由镇工作队及基建负责人参与结算并定价各楼层房价,所有工程款结算后还余下几十万元备用环境美化。后来,部分工程承包户反映工程余款未支付,其为了社会安定稳定进行协调,要求基建负责人自行处理。因事态无进展,其为此请求枫亭镇政府协调解决。枫亭镇纪委和经管站已介入,对所有帐目进行审查。另部分购房户反映房屋没有证件,房屋质量有问题。总之***、漳州水电公司对于其的诉求毫无道理,请求依法予以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海滨老协会辩称,2012年3月份,海滨村两委领导干部主动将争取到的枫亭工业园区征地剩余的边角地块(约三亩)用于本村部分困难住房户集体建房使用。为了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批准,以海滨村老人活动中心大楼及村部办公楼名义动工建设。发包时海滨老协会虽然与漳州水电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盲目签订,均有过错。所谓的海滨村老人活动中心工程实际上是指海滨“十六层新村”工程,是由130多户共同出资筹建,地皮由海滨村委会无偿提供,建房前曾约定第二层留给海滨村委会办公(其中四套供海滨村老协会作活动中心)。老人协会是群团组织,没有注册登记,没有资产,这一点原告是清楚的。原告所谓海滨村老协会拖欠工程款系虚构事实。原告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合理取回工程欠款。
***、漳州水电公司为支持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欲证明2014年8月15日海滨村将其安置房1#、2#楼配电工程发包给漳州水电公司施工及双方对承包方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等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二、《工程结算证明》一份【内容为“枫亭镇海滨村经与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郭子文施工班组承建的海滨村安置房#1、#2楼配电工程总造价为壹佰壹拾万元整,施工中增加的高压架空线路改为下地电缆工程造价为人民币捌万元整,两项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元整。海滨村已支付工程款柒拾万元整,尚欠***班组工程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此据!欠款单位:财务:朱某;情况属实,经双方面结欠款借条总金额48万元整。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老年协会(盖章)XX福2014.10.26”】,欲证明海滨村于2014年10月26日向原告出具结算证明,确认***班组施工的配电工程总造价为118万元,被告已支付70万元,尚欠工程款48万元。
三、漳州水电公司《关于工程款归属及付款方式的通知》【内容为“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2014年08月17日我司与你村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后,经你村同意将该项目交***班组施工,施工材料全部由***出资购买。后你村增加的高压架空线路改为下地电缆也由***班组施工。因此,我司经与***协商后,现确认你村未付的工程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全部属***所有,请你村直接向***支付该工程款。特此通知!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盖章)2015年1月10日。款项到位,同意付给****。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老年协会(盖章)”】一份、《营业执照》一份,欲证明漳州水电公司确认海滨村尚欠的48万元属***所有,要求被告将款项直接支付给***。
四、《海滨村会议记录》三份三张,欲证明:1.海滨村多次讨论决定工程事宜;2.海滨村委会派海滨老协会管理监督并发放工资,朱某是老年协会的人员;3.海滨村委会要求工程帐目交给村委会书记、主任过目;4.海滨村委会曾承诺要投资资金;5.海滨村委会对工程进度表示满意,说明海滨村委会为项目管理监督。
海滨村没有提供证据。
海滨村老协会提供报告一份,欲证明《工程结算证明》的章是再2016年12月29日补盖的。
本院出示的证据有:
本院(2017)闽0322民初1810号原告*国文与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枫亭海滨村委会、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老年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中证人朱某的证人证言。朱某证言:其住所地为仙游县,其不是村干部,***系其外甥。案涉的海滨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实际上是指海滨村“十六层新村”工程。该工程所涉及的地皮面积大约有五亩。地皮之前由仙游县枫亭开发区,2008年海滨村委会经过与枫亭镇政府协商购回,海滨村委会为此付给枫亭镇政府72万元补偿。2011年年底,海滨村委会计划利用该地皮,时任村委会书记、主任召集村两委开会,邀请海滨村老协会会长***和其参加会议。2012年3月份,海滨村委会将该地皮委托给村老年协会筹建,前提是优先照顾村里没有房子的人购买。该项目最终由130多户出资筹建,项目负责人是村老年协会XX福,其负责工程监督、工程经济出入。2015年1月份分房,分房近一年后工程建设完毕。130多购房户已交接完毕,部分购房户已装修居住。房屋原来定价为3层至7层每平方1700元,8层至11层每平方1500元,12至16层每平方1800元,店面靠南每平方5200元,其他店面每平方4600元。130多购房户的门窗统一由***安装,工资费用及材料款都分摊在房屋造价中。130多购房户已经按照原来的造价付清价款,但由于项目增加,造价也增加。其已支付门窗费用196万元,尚欠40多万元未支付。
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如下:1、对***、漳州水电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1,海滨村委会质证认为,其没有参与,其不清楚,海滨村老协会质证认为,所有合同公章原来都没有盖章,都是后来补盖的,但具体什么时候盖的其记不清了;对***、漳州水电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2,海滨村委会质证认为,其没有参与,其不清楚,海滨村老协会质证认为,这一份是原告为了起诉才让我签的字,但公章是2016年12月份补签补盖的,原告说有欠账,要老协会作个证明,所以我才盖章给原告;对***、漳州水电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3,海滨村委会与海滨村老协会均质证认为,公司要将钱拿给谁与我们无关;对***、漳州水电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4,海滨村委会均质证认为,该会议记录不真实,地点不是在村里,且2012年3月16日的记录里只有一个村干部***,该干部不能代表所有村干部言论,海滨村老协会质证认为,会议记录里如果有我的签名就无异议,没有签名就有异议。2、对海滨村老协会提供的证据,***、漳州水电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工程结算证明确实是2016年12月29日补盖的,但欠款是事实,海滨村委会质证认为,其不清楚。对本院出示的上述证据,***、漳州水电公司质证认为,无异议,海滨村委会质证认为,除了该证人说是村委会委托的有异议,其它没有异议,账是因为镇里要查账交给镇政府,不是移给镇政府,海滨村老协会质证认为,老年协会是挂名的,不是项目负责人,项目的总指挥是朱某,他们要签合同也没有找老年协会谈过。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情况来看,涉案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由漳州水电公司与海滨村老协会签订,协议书涉及的工程虽挂名为海滨老人活动中心工程,实为海滨村“十六层新村”工程,是由海滨村130多户购房户共同出资建设。海滨村老协会部分会员参与了该工程建设,海滨村委会部分干部也出于对新村工程建设的关心,参与了该工程建设的有关会议,但海滨村老协会系群众性组织,没有资产,没有注册登记,非适格的诉讼主体;海滨村委会也非案涉协议工程的建设单位,本案合同双方的真正权利义务主体为漳州水电公司与参与海滨村“十六层新村”工程建设的130多户集资建房户。海滨村委会、海滨村老协会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SLC(98761,108)?)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㈢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对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委会、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老年协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0元,退还给***、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林静
一、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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