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2民初108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08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1213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437939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计161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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