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37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362号综合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31371G。
法定代表人:杨宏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津三路276号2号楼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705221974********。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0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负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5日,本院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短信链接已查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7月4日、2022年7月5日、2022年9月9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控如下: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370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b16a4bfb2b521a3@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999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因实际控制金额过少,本院未予处置。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3706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200515000234,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98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37月6日止。实际控制并扣划4331.21元。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3706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1816931100********,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94.4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因实际控制金额过少,本院未予处置。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保19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为62231905********,0101,0)的银行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实际控制并扣划3998.34元。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保19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为21816931100********,000,000)的银行存款100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实际控制并扣划10091元。
3.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山东省利津县津三路227号农商行1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鲁(2021)利津不动产权第0032130号】,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保1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作出(2022)鲁0112财保15号民事裁定,冻结***公积金账户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3706号之三执行裁定提取***在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资金,因不具备提取条件无法提取。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保19号之二执行裁定,扣留***在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40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40万元工资收入后,作出(2022)鲁0112执3706号之三执行裁定,继续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10万元(每月预留1200元生活费)。
2022年9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朋勇,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14338.00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418420.5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顾延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苗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