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5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宏国,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焦玉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绍琰
书 记 员 朱俞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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