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恢13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362号综合商务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31371G。
法定代表人:杨宏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琳琳、郝呈群,均系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艾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艾富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生效的(2017)鲁011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履行如下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支付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53元,由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62元,***、***负担138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因***、***未履行义务,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8)鲁0112执212号,2018年12月19日终结执行。2021年12月3日本院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2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邮件签收。在执行中,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2月3日、2022年4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反馈情况如下: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恢139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92d25f329bd52e7@wx.tenpay.com账号内的存款744564.16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实际控制金额2306.92元,实际划拨金额2306.92元。
除此之外,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2月27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小南棚户区(华大·天朗国际)B-8幢205号房(权利证号:××)进行现场勘验并张贴查封公告与拍卖预告。
4.2020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8)鲁0112执212号执行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小南棚户区(华大?天朗国际)B-8幢205号房(权利证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该房产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现因疫情原因,本院无法处置该房产。
以上材料中列明的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5.2022年5月1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申请悬赏执行,因疫情原因暂不要求法院处置本案查封房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34816.16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531824.66元(其中首执案件(2018)鲁0112执212号执行到位529517.74元。本案执行到位数为2306.92元),尚未执行到位202991.5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明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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