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

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14556号
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8号中南高科智能制造产业园二期3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92606472F。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A座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EDHL5A。
法定代表人:夏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琰,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能公司)与被告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被告蓝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被告发布招标文件“2021年-2022年华北区域山东地区配电箱供货战略合作伙伴建设”原告积极投标,并根据被告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因原告未中标,根据招投标文件的约定被告应当及时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但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退还,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蓝光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但并未提供双方就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的合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返还该款项。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退一步讲,倘若本案诉争事实真实存在,原告也应通过合理途径向被告主张。因本案争议金额不大,在双方就付款金额进行确认后,只要进行友好沟通,解决争议并非难事。在此情形下,本案诉讼发生完全没有必要,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并非原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其主张不应获得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20日,蓝光公司发布工程名称为2021-2022年华北区域山东地区配电箱供货战略(年度)合作伙伴建设招标文件,其中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4项规定投标保证金50000元,投标单位通过转账或者电汇缴纳保证金的须在转账单上注明所参加投标项目的项目名称。
2021年2月24日,凯能公司通过齐鲁银行济南历山北路支行向蓝光公司转账50000元,转账备注2021-2022年华北区域山东地区配电箱供货战略(年度)合作伙伴建设项目。
2021年11月23日,凯能公司为本案保全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出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
另查明,凯能公司未中标。
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凯能公司主张蓝光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提交齐鲁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予以佐证,因此对于此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凯能公司所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投标文件应当在2021年2月25日14时前提交电子版标书至招标人招标门户系统,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即2021年5月24日蓝光公司应当返还凯能公司保证金5000元,蓝光公司逾期未返还,应当支付凯能公司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自2021年5月25日至其实际偿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
二、被告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利息(自2021年5月25日至其实际偿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5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申请费54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均由被告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