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

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与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6225号
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8号中南高科智能制造产业园二期3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15。
法定代表人:王德印。
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与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文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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