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

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5民初3706号
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2904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以229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左右,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开始向被告***供应配电箱等产品。2019年12月25日,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货款:贰万贰仟玖佰零肆元整(¥22904元),将于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该欠条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货款:贰万贰仟玖佰零肆元整(¥22904元),将于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为由诉来法院。被告***未到庭质证,在诉讼过程中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此外,原告提交证据证明支出诉讼责任保全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904元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引起,应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保险费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标准本院依法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29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290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保险费损失500元;
四、驳回原告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许博杰
书 记 员  徐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