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凯能电器有限公司

济某某能电器有限公司、山东禾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451号 申请人:济**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8号中南***能制造产业园二期3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禾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五屯路999号桑屯建邦城小区S1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禾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能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禾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能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禾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济**能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