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4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8号中南***能制造产业园二期3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禾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五屯路999号桑屯建邦城小区S1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禾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作出(2023)鲁1791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禾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济**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禾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万元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济**能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禾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万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