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顺创天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嘉顺创天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邦姆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民初22203号
原告:北京嘉顺创天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景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姆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刚,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嘉顺创天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邦姆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北京嘉顺创天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邦姆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返还货款、退换货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效力的,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蓉蓉
书 记 员 周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