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969号
原告: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392770.2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