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凯捷皇冠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6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凯捷皇冠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陆凤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珍,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古城中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菊林,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昆山凯捷皇冠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3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昆山凯捷皇冠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三军
审判员  刘海平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