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7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古城中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48617Y。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湖塘科技创业园科创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85891257。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7179元及相应利息(以145717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8月1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2019年8月5日、2020年1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其已被另案多次冻结,无证券、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4、2019年8月9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5、2019年8月5日、2020年1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信息。
6、2019年8月5日、2020年1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9年10月15日,本院委托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集中区团结路29号有不动产,其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8、2020年1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457179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穷尽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袁晓鹏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