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终11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中路1288号正泰隆国际装备采购中心6号馆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APWD1K。
法定代表人:唐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汉斌,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48617Y。
法定代表人:樊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昆山市动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太路756号8幢,组织机构代码68530351-3。
法定代表人:唐兆发。
原审被告:昆山市卓兴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杨陆777号2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3000716726。
法定代表人:殷菊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昆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昆山市动感玻璃有限公司、昆山市卓兴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0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昆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昆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昆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恩乾
审 判 员 黄学辉
审 判 员 郭 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源榕
书 记 员 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