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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2228号
原告:杭州萧山义桥镇****五金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ACCBB8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王家桥。
经营者:张**,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清,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3507,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辉。
第三人:施棋明,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沈月新,男,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第三人:谭关法,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杭州萧山义桥镇****五金百货商店与***、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施棋明、沈月新、谭关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萧山义桥镇****五金百货商店于2022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萧山义桥镇****五金百货商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施棋明、沈月新、谭关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义桥镇****五金百货商店撤回对***、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施棋明、沈月新、谭关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萧山义桥镇****五金百货商店负担。
审判员孙可平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屠叶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