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23民初277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王某3,女,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王某1,男,201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3(系原告王某1母亲),女,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王某2,女,202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3(系原告王某2母亲),女,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安徽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3507。
法定代表人:吴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章,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3、王某1、王某2与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通过和解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3、王某1、王某2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赵 芸
审 判 员  孙九大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柯 望
书 记 员  邱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