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财保21号 申请人: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北中信餐饮公司职工住宅2幢604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丽城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A-2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山市祥源云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祥源云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74254.2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祥源云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74254.2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俞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