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审原告:**,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3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5民初144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虽为租赁合同纠纷,但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合肥市,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或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或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租赁物使用地位于安徽省阜南县,故安徽省阜南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