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83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3民初2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183执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林 审判员 邱贵良 审判员 秦 胜
书记员 黄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