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江西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25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6061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80912475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8日生,住永丰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月20日生,住永丰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永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5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管等部门线下查询方式调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厂房,无法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为513820.4元及利息,诉讼费4505元,执行费7583.25元。已执行金额0元,尚有513820.4元及利息未执行(不含诉讼费等)。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7月1日已短信约谈告知申请人终本事宜并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另告知釆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但申请人一直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帅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