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7)陕0725执恢72号
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泰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陕西省泰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2911128.8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75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清结。判决书生效后陕西省泰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遂向陕西省泰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将租赁费291128.18元,案件受理费3575元,执行费4366元履行完毕。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陕西省泰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100000元,剩余141128.18元,4月、5月各支付租赁费50000万,剩余41128.18元于6月1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575元,申请执行费30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省泰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省泰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100000元,申请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全额领取后于2017年3月20日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法院作出(2017)陕0725执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陕西省泰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4月份应给付的租赁费50000元,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遂向被执行人陕西省泰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将案件执行款50000元执行完毕。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省泰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50000元申请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泰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