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5537号
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10号)丰业源工业厂区B1、B2栋之B2栋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行政专员。
被告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2号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3元,法院减半收取7351.5元,由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哲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