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1257号
原告: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22号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156928。
法定代表人:洪清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半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50864262。
原告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