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4153号
原告: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2号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156928。
法定代表人:洪清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琼,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海峡视界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22号1601室之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51173649P。
法定代表人:谢诚伟。
原告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峡视界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