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881号
申请人:****星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星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星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46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星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1146000元。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589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华泰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46000元人民币;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人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