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844803,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文化街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做出(2018)湘0302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按照规定报告其财产。于2019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15日、7月4日、2020年2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结果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19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8月16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结果为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0月8日、11月26日、12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韶山市XXXXXXXXXXXXXX别墅在淘宝网上进行一拍、二拍以及变卖程序,结果均未能成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微信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2月24日、2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标的为45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继钰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平杰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