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百味鱼村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雨法执字第1040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鑫。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百味鱼村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百味鱼村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80160元,2015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到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部门及银行查找,被执行人湖南百味鱼村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百味鱼村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过伟国
审判员廖继钰
审判员向海洋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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