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302执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韶山东路18号新嘉园小区6栋0101001、0201001、0301001、0401001。
负责人方侦骅,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844803,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文化街8号。
法定代表人黄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双利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578646537C,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双鲤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32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与被执行人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双利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6031900元及利息,2018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申请书,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以需要与被执行人庭外协商执行方案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7)湘0302民初3215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继钰
审判员***
审判员魏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