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民初4534-1号
申请人:诸城景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后郝戈庄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臧秀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四路100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诸城景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