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布瑞斯克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布瑞斯克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80号招商服务中心B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许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布瑞斯克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三、四组中远世纪城世纪购物广场商业3幢商铺25-2室。
法定代表人陈礼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布瑞斯克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郑 治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