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10执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北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远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北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远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7)晋0110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北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远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60224.8元及利息2187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4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2018年3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从人行查询结果查知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开户、兴业银行有开户,我院于2018年4月20日前往开户银行,通过线下柜台查询,中国工商银行已轮候冻结,可用余额为0元;兴业银行冻结,可用余额为356.56元。2018年7月5日再次前往兴业银行进行查询发现该账户进账21300元,我院于当日进行线下扣划至本院并于2018年7月18日返还申请执行人。现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账户为冻结状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股票证劵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远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远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由其代理人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法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远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北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