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北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太原北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华科信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7020号
原告:太原北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冶峪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太原华科信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产业路36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太原北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华科信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太原北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北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北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太原北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