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3396号之一
原告:**驰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新星路**(4-1)祺呈商务秘书托管0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J5CGH9D。
法定代表人:应玲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BQGPX6。
法定代表人:陈秋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碧源月湖景园**楼**1303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6HXFU36。
法定代表人:曹玉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敏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天地湾佳苑**楼**804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64NUPXF。
法定代表人:曹玉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用代码91330282MA2GRWGU78。
法定代表人:陈贤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驰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敏山实业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驰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驰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7.50元,由原告**驰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张熠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陆思颖
代书记员黄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