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536号
申请人:四川恒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应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秋成,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河南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碧源月湖景园**楼**1303div>
法定代表人:曹群山,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文安县金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西张村iv>
法定代表人:常文要,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恒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金匠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5394.94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95394.94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金匠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5394.94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