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5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应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秋成,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河南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碧源月湖景园**楼**1303div>
法定代表人:曹群山,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文安县金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西张村iv>
法定代表人:常文要,职务不详。
关于申请人四川恒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金匠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恒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金匠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5394.94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我院作出(2021)川0191执保1536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金匠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信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乡金穗大道支行账户内存款95394.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