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瑞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瑞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0号
申请人:山东海瑞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创路1001-1号华昱商业街1-8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8275747B。
法定代表人:韩俊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素玉,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银霜,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35G。
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海瑞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海瑞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瑞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通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