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3283号
原告:临沂合恒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平邑街道同太村千禧园2号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源霞,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儒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温州路交汇处路北云龙国际9楼。
法定代表人:高春华,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原告临沂合恒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儒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临沂合恒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表示不再预交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合恒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