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永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4230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伟、陈凯,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3X6PCY8C。
法定代表人:范拢,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0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人民陪审员  樊 振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耿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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