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2971号
原告:河南永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410108MA3X6PCY8C。
法定代表人:范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许莉、顾苏婷(实习),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永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河南永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本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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