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峻熙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广元市宏润桩基工程钻井队与被告四川峻熙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02民初2731号
原告:广元市宏润桩基工程钻井队,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莲花池100号福鑫苑。
投资人:***,男,生于1962年1月2日,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叶擘,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峻熙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西区)1#写字楼24-10号。
法定代表人:龙佳,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55年11月20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广元市宏润桩基工程钻井队与被告四川峻熙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宏润桩基工程钻井队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元市宏润桩基工程钻井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市宏润桩基工程钻井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计1116元,由广元市宏润桩基工程钻井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申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