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海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宏海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7民初1141号
原告: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之春,董事长。
被告:山西宏海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领区敦化北路44号美域中央小区南楼2005号。
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宏海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南皮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