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3745号
***、山**海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山**海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881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2022)陕08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海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海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107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现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山**海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执 行 依 据 确 定 的 内 容
责令被执行人山**海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偿金21075元。
执行员: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