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元市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2民初496号
原告:胥中强,男,生于1977年6月2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杪,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元市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龙和锦尚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33N1B6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1年8月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胥中强与被告广元市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胥中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胥中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胥中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胥中强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