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鹤山市鸿宝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784民初1906号
原告: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鸿宝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麦敏斌。
原告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电力设计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鸿宝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鸿宝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佩景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鸿宝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设计公司诉称:2015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J-2015-146-080602),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设计款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款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1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至款项完全付清之日止,为方便诉讼费计算,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为772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鸿宝昌公司无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原告电力设计公司与被告鸿宝昌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SJ-2015-146-080602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合同概要:“一、工程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鹤山市鸿宝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250kVA配变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鹤山市共和镇。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付款方式,按时与乙方结算并付款。三、违约责任:如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设计款,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四、设计费计算和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设计费定价为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甲方于签订本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设计费用。五、其他条款: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双方就本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5年8月15日,施工单位鹤山市明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15年8月18日,由原告电力设计公司设计的鹤山市鸿宝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250kVA配变安装工程已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将涉案设计图纸完成后,被告无依约支付设计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款10000元的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2‰计算,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量,依法酌定以所欠款10000元为本金,应从逾期付款之日2015年6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为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除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外,其余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山市鸿宝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鹤山市鸿宝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天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黎佩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赖丽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