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鹤山市程海纯天然山泉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37-2号
原告: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程海纯天然山泉水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程海纯天然山泉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9.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999.60元,由原告鹤山市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粤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梁晓明